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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红牛“50年独占”,明确不侵犯商标权!
    • 2024年07月31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系因为泰国天丝策略性诉讼,对大量中国红牛产业链企业日常运营构成影响,因此该判例对一批类似案件有样本意义。

    时隔三年后,泰国天丝发起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长沙市华夏糖酒有限公司诉讼迎来敲槌。

    按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驳回了泰国天丝全部诉讼请求。

    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系因为泰国天丝策略性诉讼,对大量中国红牛产业链企业日常运营构成影响,因此该判例对一批类似案件有样本意义。

    另一方面,判决书再度明确认定了最高法权属相关再审案件中的核心观点“50年独占使用权”,对于中国红牛解囿于争端,起到了很明确的风向意义。

    长沙中院认为,“天丝公司目前尚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红牛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商标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红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标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年迎来反转

    在该案受理之初,根据泰国天丝的行为保全民事诉求,长沙市中院2021年5月曾裁定,即日起停止销售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企业生产,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饮料商品。

    对于一家传统的经销商而言,相关诉讼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不容小觑。

    华厦糖酒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长沙市最早的快消品经营者之一,自2003年开始,华厦糖酒公司就和中国红牛达成合作,迄今已有18年之久。

    其销售红牛产品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

    时隔三年之后,经过一系列取证和质证工作,长沙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民申1162号民事裁定,最高法院认为红牛提交的《95年合资合同》和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协议书》,属于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他人独占使用,商标独占许可后商标注册人自己不得违反许可合同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的模式下,商标注册人只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赋予他人有商标使用权,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权。

    该判决书还对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中国红牛)于1995年签署的50年《协议书》以及1998年签署的 40年《商标使用权合同》等长期协议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红牛发布声明

    对于一场长达八年的诉讼车轮战,华彬集团和泰国天丝围绕中国红牛品牌相关权益一直争斗不断。

    2016年9月以来,泰国天丝发起数起诉讼,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多地将中国红牛和供应商、经销商及生产商悉数告上法庭。

    华厦糖酒公司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在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发布声明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称,中国红牛始终相信中国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判决。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依法捍卫消费者权益、保卫我们29年辛勤耕耘的劳动成果以及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权益。

    其中上百万产业链相关利益者,即是对于中国红牛在国内发展生态的统计。

    快消领域人士在该判决发布之后声援了华彬,有学者表示,“公道自在人心,华彬加油”。

    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称,上述判决是对中国红牛产业链合作伙伴、各级代理商、经销商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合法权利的有力支持,同时也再次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泰国天丝应该尊重历史客观事实,履行契约义务,保障中国红牛公司及与之长期合作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主动撤销其他类似的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滥用,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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