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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部门联合发文 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 2022年08月17日来源:中国证券报

    提要:《意见》提出,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8月16日消息,国家卫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政策。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优化生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意见》提出,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

    根据《意见》,“十四五”期间,国家将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

    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意见》提出,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意见》提出,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在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在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方面,《意见》提出,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租房供应,推进租购权利均等。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意见》提出,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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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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