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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风作案遭证监会大数据“捕鼠”,大成基金中后台总监“老鼠仓”被罚没2300万
    • 2021年12月28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近日,广西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成基金时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广西证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姜诗蔷 北京报道

    公募基金再现“老鼠仓”事件。

    近日,广西证监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成基金时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广西证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广西局的定性不是老鼠仓,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这个是员工个人行为,他年初已离职。“大成基金有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过业内人士受访认为这是典型的老鼠仓案例,且其违法违规行为均是在大成基金任职期间,“所谓年初离职,或因案件事发机构被动处置。”

    趋同交易6.69亿,获利575万

    广西证监局查明,蒋卫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知悉大成基金管理的组合账户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担任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职务,拥有大成基金恒生系统核心数据库账户权限。任职期间,蒋卫强利用该账户权限使用办公台式电脑提取查看大成基金所管理的3个组合账户的历史和实时交易数据,知悉该未公开信息。

    其二,蒋卫强使用“郭某珍”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郭某珍”证券账户于2015年1月22日开立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深圳某营业部,由蒋卫强控制,证券账户内资金均为蒋卫强所有。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蒋卫强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操作“郭某珍”证券账户与大成基金受托管理的上述3个组合账户趋同交易股票。

    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郭某珍”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达到6.6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575.29万元。

    广西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系统操作日志、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电脑和手机取证资料、基金公司相关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成基金方面表示,获悉前信息技术人员蒋卫强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大成基金深表痛心。蒋卫强上述行为属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我们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如此,业内人士受访认为这是典型的老鼠仓案例,且其违法违规行为均是在大成基金任职期间,“所谓年初离职,或因案件事发机构被动处置。”

    广西证监局指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

    最终,广西证监局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万元,并处以1725.88万元罚款。

    目前,尚未有更多消息确定蒋卫强是否会受其它类型处罚,以及大成基金是否会按照监管惯例因老鼠仓被暂停新基金发行业务。

    公开数据显示,大成基金旗下大成新能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刚刚公告基金合同生效,该基金托管行为中国建设银行。

    情节严重,10年市场禁入

    同时,广西证监局还对蒋卫强发出市场禁入决定书。

    广西证监局指出,蒋卫强的上述违法事实,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所列情形。

    根据披露,当事人蒋卫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也提出相关意见认为,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是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卫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当事人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

    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五是蒋卫强“跟随型”交易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未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不属于行为恶劣的情况。

    但经复核,广西证监局对当事人蒋卫强的意见不予采纳。

    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第二,当事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我局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

    第三,经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

    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由我局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第五,蒋卫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及获利金额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10年市场禁入与其违法情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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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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