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恒地虚开发票构成偷税 为金地集团全资子公司
- 2020年05月19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近日,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恒地公司”)罚款1998.50元,其违法事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偷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恒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恒地公司”)罚款1998.50元,其违法事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偷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嘉兴恒地公司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
嘉兴恒地公司违法事实如下:嘉兴恒地公司与杭州导努运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62846426,涉及金额11087.38元,税额332.62元,价税合计114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嘉兴恒地公司已于2018年结转年度损益1142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嘉兴恒地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85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恒地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市税务局对嘉兴恒地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处所偷税款2855.00元百分之七十,罚款计1998.50元。
嘉兴市税务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税一稽罚[2020]19。
嘉兴恒地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为金地集团全资子公司。
金地集团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嘉兴恒地公司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金地集团间接持股100%。
截至5月18日收盘,金地集团报13.10元,总市值为591.41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及免责声明:
1.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南方企业新闻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南方企业新闻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 南方企业新闻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 如因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刊发后30日内进行。联系电话:01083834755 邮箱:news@sen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