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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链家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一审不构成垄断!
    • 2020年08月25日来源:南方都市报

    提要:8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对链家公司被诉滥用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败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链家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8月24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法院近日对链家公司被诉滥用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王某败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链家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4日晚间,记者从原告律师处了解到,由于不服法院判决,目前已对此案提起上诉。

    据北京知产法院介绍,2016年2月,原告王某经被告链家公司居间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所有人、被告链家公司、第三人中融信公司签订了包括《居间服务合同》《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在内的系列合同,其中《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了第三人提供的十三项交易保障服务内容。

    原告王某认为,链家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多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不公平高价交易、将交易保障服务与居间服务捆绑交易、将十三项交易保障服务进行搭售、交易时规定过户后出具发票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滥用行为。

    原告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两万元。

    据记者了解,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往往是关键的一步。此外原告还需证明被告在该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涉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的相关市场为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市场,而链家在这个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不过,原告的这一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市场界定方法的选择适用,应充分考虑本案中房产经纪服务行业中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共存的双边市场特征、相关互联网行业跨界进入市场、线下与线上并存模式等因素对市场界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北京知产法院分析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北京市全部区域,相关服务市场范围应定位于新建房、存量房的买卖、租赁经纪服务及存量房买卖自行成交。

    随后,法院对链家自身市场力量进行了分析,综合考虑因素包括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财力、技术设施、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现有的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对其的依赖程度等。

    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链家在本案相关市场范围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一审判决还对被告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作出具体评述。

    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市场涉及的北京市房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市场特征明显,具有典型性。一审判决首次对涉案房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市场范围、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论述,对于规范行业内相关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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