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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尼机电虚假陈述拟受罚 或将面临受损投资者索赔
    • 2020年05月13日来源:证券时报

    提要:康尼机电于2020年5月12日晚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康尼机电于2020年5月12日晚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康尼机电、龙昕科技等将因虚假陈述而受罚,在正式处罚出台后,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康尼机电、龙昕科技等索赔。"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据了解,康尼机电于2018年8月23日公告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76 号)。因其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2020 年5月12日,康尼机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8号)。该文件显示,其违法主要事实是: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将3.045亿元定期存单质押,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刘国华律师表示,康尼机电等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损失,由于事发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监会按照旧《证券法》拟对康尼机电等虚假陈述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和刘国华律师均表示,康尼机电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3月24日到2018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康尼机电股票,并在2018年8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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