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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邦家居监事解明海被责令参加培训 窗口期违规减持
    • 2020年12月05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解明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安徽证监局发现解明海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决定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解明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安徽证监局。同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志邦家居2019年年报显示,解明海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此前曾在上海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装饰工程公司、志邦厨柜厂工作,历任志邦有限班长、经理。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解明海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解明海:

    我局发现你作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码:603801)的监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

    为督促你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同时,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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