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家集团违法遭罚 顾江生决策1亿元买喜临门亏损642万
- 2021年09月24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家集团有限公司)(〔2021〕72号)。
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家集团有限公司)(〔2021〕72号)。经查明,顾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顾某生系顾家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8日,由顾某生决策,指示陈某灯准备“许某华”“许某海”“李某来”“淳安千岛湖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嘉汇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顾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投资)”共5个证券账户纳入顾某生控制。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顾家集团自有资金进入前述5个证券账户。尽管经过顾某生、周某银行账户,但资金实际都来自顾家集团自有资金。2018年10月10日,顾家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2亿元汇入杭州双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双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杭州双丰将1亿元汇入褚某江银行账户、1亿元汇入顾某生招商银行账户。当日,褚某江又将1亿元汇入顾某生招商银行账户。10月11日,顾某生将2000万元汇入周某银行账户。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前述5个证券账户由顾某生决策、陈某灯操作下单,买入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603008.SH)股票共计1121.34万股,金额合计13147.11万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该账户组已全部卖出“喜临门”股票,合计亏损642.26万元。具体如下:
“许某华”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217.57万股,金额2449.84万元;“许某海”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145.70万股,金额1676.28万元;“李某来”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174.39万股,金额2002.84万元;“千岛湖嘉汇通”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506.78万股,金额6010.46万元;“顾家投资”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76.90万股,金额1007.70万元。
顾家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顾家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5日,注册资本11250万人民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当事人顾江生,持股66%。顾家家居(603816.SH)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顾家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顾江生、顾玉华、王火仙。顾江生于2008年12月15日至今任顾家集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0日任顾家家居董事长。
9月16日,顾家家居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董事长结案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董事长顾江生的通知,顾江生因涉嫌内幕交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20947号)。2021年9月15日,顾江生于当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1]54号)。2021年9月15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顾家集团的通知,顾家集团于当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2号)。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顾家集团有限公司)
〔2021〕72号
当事人:顾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集团),住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0号大街128号3幢6层厂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顾家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顾家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关系
顾某生系顾家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8日,由顾某生决策,指示陈某灯准备“许某华”“许某海”“李某来”“淳安千岛湖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嘉汇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顾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投资)”共5个证券账户纳入顾某生控制。
其中:“许某华”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10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许某海”证券账户于2007年4月25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李某来”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1日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上塘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千岛湖嘉汇通”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7日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开立;“顾家投资”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1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
二、涉案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顾家集团自有资金进入前述5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许某华”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2018年10月11日周某代顾某生汇入该银行账户1,000万元,10月12日顾某生汇入该银行账户2,700万元。
“许某海”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2018年10月11日周某代顾某生汇入该银行账户1,000万元,10月12日,顾某生汇入1,000万元。
“李某来”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广发银行。2018年10月11日,顾某生汇入该银行账户2,000万元。
“千岛湖嘉汇通”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2018年10月10日,顾家集团汇入该银行账户5,000万元,顾家投资汇入该银行账户1,000万元。
“顾家投资”证券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2018年10月9日,顾家集团汇入该银行账户2,150万元,10月10日顾家投资从其证券账户转回1,000万元又汇入前述千岛湖嘉汇通银行账户。
尽管经过顾某生、周某银行账户,但资金实际都来自顾家集团自有资金。2018年10月10日,顾家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2亿元汇入杭州双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双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杭州双丰将1亿元汇入褚某江银行账户、1亿元汇入顾某生招商银行账户。当日,褚某江又将1亿元汇入顾某生招商银行账户。10月11日,顾某生将2,000万元汇入周某银行账户。
三、涉案账户交易情况
2018年10月9日至12日,前述5个证券账户由顾某生决策、陈某灯操作下单,买入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股票共计11,213,414股,金额合计131,471,118.29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该账户组已全部卖出“喜临门”股票,合计亏损6,422,605.8元。具体如下:
“许某华”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2,175,700股,金额24,498,382元;“许某海”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1,457,000股,金额16,762,785元;“李某来”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1,743,874股,金额20,028,392.89元;“千岛湖嘉汇通”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5,067,840股,金额60,104,582.40元;“顾家投资”证券账户买入“喜临门”股票769,000股,金额10,076,976元。
此案存在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一是顾某生主动报告并公告披露。2018年10月中下旬,顾某生主动向交易所监管员报告“许某华”等5个证券账户的涉案股票买入情况,10月26日顾家家居公告披露了该内容。二是在较短的时间内主动改正。截至2018年11月6日,“许某华”“许某海”“千岛湖嘉汇通”“顾家投资”证券账户持有的“喜临门”股票均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入顾家集团控股的顾家家居名下,顾家家居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三是顾某生积极配合调查。据此,顾某生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顾家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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