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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披违规 鹏鹞环保及其负责人被警示
    • 2024年09月25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江苏证监局认定,鹏鹞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鹞、董事会秘书夏淑芬未能勤勉尽责,在实行股权激励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股权激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鹏鹞环保(300664.SZ)昨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根据公告,鹏鹞环保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股权激励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2020-2022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鹏鹞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鹏鹞、董事会秘书夏淑芬未能勤勉尽责,在实行股权激励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股权激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股权激励办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鹏鹞环保、王鹏鹞、夏淑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开信息显示,鹏鹞环保主营业务为提供环保水处理相关的研发、咨询与设计、设备生产及销售、工程承包、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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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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