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悦达善达收警示函 未对旗下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
- 2020年02月14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悦达善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悦达善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江苏悦达善达在销售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产品过程中,没有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江苏悦达善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销售悦达善达定增私募基金九号产品过程中,没有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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