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州九华农商行违法遭罚 发放借新还旧贷款
- 2020年06月03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池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延迟风险暴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池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池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显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池州九华农商行”)存在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延迟风险暴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5月25日,池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池州九华农商行罚款30万元。
徐红讯时任池州九华农商行信贷业务部总经理,负责该笔贷款的营销、清收及五级分类工作,应对池州九华农商行发放借新还旧贷款,延迟风险暴露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同日,池州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徐红讯给予警告。
天眼查显示,池州九华农商行成立于2008年1月1日,注册资本8.98亿元,社会公众股对公司全资控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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