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达理保险经纪三项违规被罚12万元
- 2020年08月05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发布了2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以及其负责人陈弘庭。
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发布了2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以及其负责人陈弘庭。
经查明,永达理常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开立独立佣金收取账户
2017年2月2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在某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号一直作为一般结算账户日常使用,且用于收取保险机构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通过上述账户累计收取保险机构支付的佣金3523.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印发《公布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根据该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部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及投保人参加了总公司组织的目的地为“南法”的高峰会议旅游活动,其中有周某某、顾某、郑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随团参加该活动,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浦某某、刘某某、温某、钱某某分别为上述4人支付旅游费,共8.78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出团报名事宜、出团人员报名表、奖励结算事宜、结算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及回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
2019年6月前,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使用的《客户告知书》,如客户谢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的《客户告知书》,未包含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内容。
陈弘庭作为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综上,监管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陈弘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当事人: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时代广场1号楼8层801-808室
主要负责人:陈弘庭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开立独立佣金收取账户
2017年2月2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在某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号一直作为一般结算账户日常使用,且用于收取保险机构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通过上述账户累计收取保险机构支付的佣金3523.7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印发《公布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根据该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部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及投保人参加了总公司组织的目的地为“南法”的高峰会议旅游活动,其中有周某某、顾某、郑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随团参加该活动,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浦某某、刘某某、温某、钱某某分别为上述4人支付旅游费,共8.78万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出团报名事宜、出团人员报名表、奖励结算事宜、结算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及回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
2019年6月前,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使用的《客户告知书》,如客户谢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的《客户告知书》,未包含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内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0年7月27日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当事人姓名:陈弘庭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8****7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对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江苏常州营业部(以下简称永达理常州营业部)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开立独立佣金收取账户
2017年2月2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在某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号一直作为一般结算账户日常使用,且用于收取保险机构支付佣金。如2018年,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通过上述账户累计收取保险机构支付的佣金3523.74万元。
陈弘庭作为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开户许可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陈弘庭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陈弘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11月30日,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印发《公布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根据该方案,2018年8月30日至9月7日,永达理常州营业部部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及投保人参加了总公司组织的目的地为“南法”的高峰会议旅游活动,其中有周某某、顾某、郑某某、汪某等4名投保人随团参加该活动,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浦某某、刘某某、温某、钱某某分别为上述4人支付旅游费,共8.78万元。
陈弘庭作为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2018年上半年高峰会议奖励办法、出团报名事宜、出团人员报名表、奖励结算事宜、结算一览表、银行交易明细及回单、陈弘庭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陈弘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三、客户告知书制作不规范
2019年6月前,永达理常州营业部使用的《客户告知书》,如客户谢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的《客户告知书》,未包含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内容。
陈弘庭作为永达理常州营业部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陈弘庭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陈弘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对陈弘庭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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