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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公司要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
    • 2024年01月29日来源:澎湃新闻

    提要:《通知》强调,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财险公司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下称《统计制度》),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及“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个维度,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与此同时,各财险公司还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在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上,《通知》要求,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

    《通知》强调,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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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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