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新光控股股东因隐瞒认购方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被罚共计70万
- 2021年07月16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日前,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前,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新光集团因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于新光集团违法情况,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表示,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当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与该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对此,公司董事会表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除此之外,*ST新光日前发布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1-6月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0亿至2.80亿。较上期同比增长近两倍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财务费用下降及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公司房产被法拍等产生的其他收益增加。
资料显示,*ST新光的主营业务为机械制造业、房地产业务,占营收比例分别为:64.21%、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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