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中水务子公司因废水超标被环境部门罚36.54万元
- 2021年08月12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提要:国中水务11日公告披露,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水务”)因废水超标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36.54万元。
国中水务11日公告披露,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水务”)因废水超标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36.54万元。
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2月18日对荣县水务运营的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根据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 A006 号)显示,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总氮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64倍、1.17倍、8.2倍。
2021年6月2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3 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7号),荣县水务于2021年7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7月2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结果40.6万元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6.54万元。
国中水务公告称,本次荣县水务出口废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荣县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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