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色股份董事管大源收警示函 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 2021年09月02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对管大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管大源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董事期间,其配偶朱月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于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发布的《关于对管大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管大源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股份”)董事期间,其配偶朱月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于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管大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色股份,英文缩写NFC)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7年4月16日进行资产重组,剥离优质资产改制组建中色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0758), 控股母公司为中国大型中央企业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记者查询发现,管大源自2020年9月29日任中色股份非独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管大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管大源:
经查,你担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朱月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8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于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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