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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鹏辉能源独立董事陈骞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 2022年01月04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5号)显示,经查,陈骞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75号)显示,经查,陈骞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年11月22日及23日,陈骞配偶的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买入均价52.82元/股,成交金额390.30万元;11月23日及24日,该账户卖出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卖出均价53.82元/股,成交金额397.75万元,该次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陈骞作为鹏辉能源的独立董事,陈骞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陈骞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鹏辉能源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鹏辉是一家2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生产制造与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数码消费类电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以及轻型动力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等众多领域,全面实现了新能源产业链的完美覆盖。

    陈骞2016年5月5日至今担任鹏辉能源独立董事。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75号

    关于对陈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骞:

    经查,你于2016年5月起至今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辉能源或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22日及23日,你配偶的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买入均价52.82元/股,成交金额3,903,030元;11月23日及24日,该账户卖出鹏辉能源股票共计73,900股,卖出均价53.82元/股,成交金额3,977,451元,该次交易所得收益已上交公司。

    你作为鹏辉能源的独立董事,你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鹏辉能源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督促配偶及其他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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