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车辆安全统筹单”冒充保单营销 出险后当事方遭遇理赔难
- 2024年03月18日来源:证券日报
提要:“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车主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车主在投保时,既要核实公司背景与资质,投保人可以通过权威渠道核实这些统筹公司的真实背景和业务资质。”许平进一步表示。
当警惕“存款变保单”渐渐深入人心,新型涉保销售误导行为又出现了。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部分统筹公司将违规的触手伸向了消费者,以“低价”名义或者冒用保险公司的名义向车主推销统筹业务。因此,不少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购保单变成了“车辆安全统筹单”。
车辆安全统筹单,是一种由车主或车主挂靠的运输(服务)公司缴纳费用,车主与汽车服务公司等统筹公司签订的互助补偿合同。据记者调查,“保单变统筹单”的现象频频出现,不少车主因此陷入退保、理赔纠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业界人士建议,未来,一方面要强化对统筹公司等经营主体的监管;另一方面要优化车险市场供给,从源头上切断风险业务的生存之基。
出险理赔却发现
“保单”销售方人去楼空
近日,徐文(化名)告诉记者,她父亲是一名货车司机,由于货车需要挂靠运输公司才能办理营运证,因此她父亲每年要向挂靠公司支付挂靠费和保险费。数月前,她父亲驾驶货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对方乘坐人死亡,经交警判定,事故同责,双方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她父亲在申请理赔时发现,自己仅投保了交强险,原本以为已投保的商业车险竟然是“车辆安全统筹单”。
徐文表示,事后发现,挂靠公司每年只给她父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却没有投保商业车险,而是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单”,她父亲文化程度低,对此难以区分。目前,因统筹公司未赔付,死者家属在拿到18万元交强险赔款后,无法拿到其他理赔款,已将她父亲、挂靠公司、统筹公司一同起诉。由于统筹产品不是保险,不适用《保险法》,法院判决她父亲赔偿死者家属50多万元,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她父亲和统筹公司之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她父亲可以另行起诉并进行追偿。
徐文说,向其父亲销售统筹产品的公司名为中辉统筹(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统筹”),目前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到相关负责人。随后,记者也多次拨打中辉统筹的官方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此外,天眼查APP显示,中辉统筹目前涉及的司法案件达37起,且案件身份全为被告,其中,38.7%的案件涉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与上述案例不同的是,不少货车车主反映,有统筹公司的业务人员自称是保险公司人员,主动向车主推销实为统筹产品的所谓“保险产品”。
车主郑女士告诉记者,最近,一位自称为“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员给她推销了一款车险,投保后才发现,所谓的“保险”其实是统筹产品。于是她申请退保,但被告知要收取20%的手续费,还要另外收取20%的违约费,最后经投诉才全额退款。
据记者梳理,类似上述的投保、理赔纠纷案例近年来频频出现,总体而言,可概括为三大类:一是,部分货车车主的保险产品由挂靠的运输公司统一办理,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购买了统筹产品。二是,部分统筹公司业务员以保险公司的名义承揽、推销业务,且统筹公司的名字与正规保险公司的名字很相似,极易引发车主误解。三是,也有一些车主觉得统筹产品比保险产品更便宜,主动购买统筹产品。
统筹产品发展时间较短
潜藏多重风险
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等诸多原因,目前统筹业务存在诸多潜在风险。
2012年,初衷在于“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开始进入大众视野。
从运作原理看,安全统筹运营模式与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相似,统筹公司向各被统筹人收取统筹费从而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车主提供保障,其因价格较低、条款灵活而受到部分车主或运输公司的青睐。但是,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退保难、理赔难等现象的出现,也让该业务的风险逐渐被市场所关注。
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车险科技公司副总裁许平(化名)告诉记者,目前,车辆统筹业务存在三大风险:一是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监管,若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二是车辆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保险法》保护,消费者购买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车辆统筹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及理赔能力,可能导致车辆统筹产品缴费容易赔付难。
实际上,保险行业针对车辆安全统筹持续发布过风险提示。早在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统筹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并不属于《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具备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同时也不受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统筹公司的行为受《公司法》约束,部分统筹公司属于运输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今年3月12日,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关于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单的风险提示”,强调机动车安全统筹产品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正确选择合适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此外,多家财险公司也发布过提示,建议消费者投保之前弄清相关公司的性质,谨防在假保险公司买到假保险产品。但他们也表示,除了发布提示和建议,并无其他办法制止统筹公司开展类似保险的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价格较低一直是统筹公司宣传的重要卖点,但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统筹产品的价格并不比保险产品低。比如,徐文告诉记者,她父亲用来购买统筹产品和交强险的合计费用每年近4万元,而事后询价发现,如果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每年的保费也就1万多元。
业界建议
加强对相关主体监管
在业界人士看来,面对上述风险,需监管部门加强对统筹业务相关经营主体的监管;销售机构和个人必须明确并充分告知消费者统筹业务和产品的属性、赔付规则等重要信息,绝对不能进行误导式销售,甚至是欺骗消费者;同时,车主也应主动增强辨别力,避免上当受骗。
许平表示,应从两方面强化对统筹业务的监管:一方面,应加强资质审核,严格审查统筹公司的经营资质、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对于存在不良记录或经营不善的公司,应限制其进入市场或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车主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车主在投保时,既要核实公司背景与资质,投保人可以通过权威渠道核实这些统筹公司的真实背景和业务资质。”许平进一步表示。
BestLawyers联合创始人李世同也对记者表示,根据运营模式,车辆安全统筹公司并非持牌保险互助机构,而只是非金融公司法人,但其实际运营模式与保险公司十分相似。在没有监管部门对其收取的统筹金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其赔偿能力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议车险消费者到正规保险公司投保,只有这样其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开展所谓保险产品销售的统筹公司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宣传,让消费者明白其中利弊。
车险市场供给
有优化空间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一些保险从业者也表示,应该进一步优化车险市场供给,从源头上避免一些高风险统筹业务的出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货车车主之所以选择统筹业务,是因为商用车辆、营运货车的营运风险较大,保险公司拒保导致部分车险投保需求“流向”统筹公司。监管部门也对这一现象早有了解,并在此前下发了相关监管文件,比如,2021年12月份,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营运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积极主动为营运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
其实,监管部门近年来也在通过推动车险改革以满足市场需求。许平表示,车险“二次综改”将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从0.65至1.35扩大为0.5至1.5,鼓励行业通过差异化自主定价系数方式让利消费者,同时提高高风险业务(如营运车辆等)的定价上限,以解决此前部分地区的营运车等高风险车辆投保难的行业性问题。
除监管部门之外,车主也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以避免被拒保。一家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白理(化名)对记者表示,保费价格是与风险匹配的,谨慎驾驶、风险低的客户没有投保难和保费高的问题。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对于营运货车,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交强险,商业险应保尽保。但车主也要从降低自身驾驶风险做起,不能一方面多事故、高赔付,另一方面又要求保险公司低价承担风险。
除上述举措之外,发展商用车相互保险也被多位业界人士提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发展商用车相互保险是破解营运车投保难题的唯一有效方法。我国从2015年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来,相互保险由农业保险拓展至人寿保险、信用保险领域,很好满足了消费者对风险管理方式的多元化选择,也积累了相互保险管理经验。商用车相互保险在信息化发展的基础上,可有效克服商业保险销售管理费用高、承保分散、风险减量不足等弊端,同时,防范非法统筹造成社会危害,为深化车险改革探索出新路子。
李世同也建议,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互助保险牌照,成立互保组织,专门服务货车司机等高风险车主群体。
不过,白理表示,由于货车数量庞大,运营十分分散,每个主体的保费规模都很小,但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即使成立专门的相互保险组织,也对其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否则仍难降低货车的保费水平。
“经营相互保险业务必须要有牌照,监管部门会对机构的资质、经营计划、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其具备合规经营的能力,从申请牌照到正式落地,尚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平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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