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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搜第一!“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威
    • 2021年07月19日来源:中国证券报

    提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微信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据悉,该款应用自2018年推出以来,多平台累计下载量达6747.6万次。

    7月18日,“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判赔475万”一度登顶微博热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微信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据悉,该款应用自2018年推出以来,多平台累计下载量达6747.6万次。

    无独有偶,上海浦东法院7月17日公布了10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事涉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知名互联网企业。而这背后,均与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该法的第十二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规定。

    曾要求赔偿500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微京法网事消息,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简称涉案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且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

    2019年4月,“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上远景公司和卓易讯畅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方面当时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开发、宣传、运营“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提供“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下载服务并停止对该软件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万元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软件将自动抢红包作为其核心功能进行推广,不仅严重损害腾讯公司经营利益,亦威胁“微信”软件用户个人权益;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下载量、用户规模较大。涉案软件在OPPO软件商店、PP助手、“豌豆荚”、华为应用市场、百度手机助手、酷派应用商店等安卓应用分发平台的下载量总计超过6747.6万次。

    判决显示,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从主观状态来看,深圳掌上远景公司在涉案软件中推出“防封号功能”对抗二原告的治理措施,可见其主观恶意明显,且至其被起诉后仍未立即停止涉案软件的运营。综合以上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酌定深圳掌上远景公司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45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互联网产业规模逐年扩大,互联网领域内的创新非常活跃,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行业内的竞争也异常激烈,自然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专门就规制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作出规定,俗称“互联网专条”。“互联网专条”在第二款前三项中列举了互联网领域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第四项设置了兜底条款,使条文本身更加周延,能够应对层出不穷的新行为、新模式。

    上海浦东法院公布了10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支付宝与斑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上海浦东法院指出,涉案被申请人斑马公司通过设定与申请人支付宝公司相同的App唤醒策略以增加用户访问量,该行为不正当地阻碍了申请人“支付宝”App在iOS系统内的正常跳转,严重干扰了其支付服务的正常运行。在“双十一”特定期间,由于交易量的显著增长,涉案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将被放大。若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案采取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迅速、高效地制止了针对支付宝应用正常调用的技术干扰行为,尤其保障了“双十一”期间支付宝用户及商家的交易和支付安全,同时也净化了互联网环境的公平竞争秩序。

    百度则卷入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鸿云公司是一家主营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创蓝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VR全景、VR全景视频拍摄的公司。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搜索页面的最后一个链接条目会出现被告同创蓝天公司的相关推广内容。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遵循以下路径加以判别:首先,是否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后,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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