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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 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第四次峰会”成功举办
    • 2024年04月01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程天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持续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顺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更是谱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华章的重要举措。

    “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

    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第四次峰会”成功举办

    2024年3月16日上午,由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主办、法学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承办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第四次峰会”线上举行。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程天权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教授,广东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陈旭东先生,复旦大学法学院徐瑾书记、杜宇院长、钟妮副书记、李世刚副院长、王琳副院长,班天可院长助理、吕萍主任、倪妮主任等老师,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主任潘伟杰教授、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教授、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志刚教授,复旦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廖文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法规处钱瑾处长,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会长、复旦北京制度型开放论坛召集人徐永前先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副会长丁震宇先生,复旦大学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顾问栗春坤先生等参加会议。

    本次峰会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为主题,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和法治思想,践行“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战略部署的要求,激发理论创新,促进中国涉外投资规制法的研究与实践发展。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政法学院、香港大学、加拿大约克大学等院校专家学者,以及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理论及实务界代表参会。

    一、开幕式领导致辞

    程天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持续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诸多方面的制度创新,旨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顺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更是谱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新华章的重要举措。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释放出新的投资需求和机遇。新质生产力的建立、深化,是一个涉及到技术创新、投资孵化的开花结果的过程。在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机遇,如何做大做强做优中国企业,并让中国企业于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增强我国经济规制特别是在投资规制领域的话语权,亟待学界提供广泛、深入、系统、强劲的智识支持。

    叶青教授致辞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全球化,以及开放发展与安全等方面的系列重要论述,为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以及高水平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从国家安全法治的角度出发,对于涉外投资规制而言,要始终坚持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兼顾外资的投资安全,以及内资的对外投资安全,以法治化、理性化的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开放与投资领域的安全与发展利益。在制度建设上,要加快完善涉外投资规制法体系,为涉外投资安全法治提供法律支撑、制度滋养,以应对涉外投资领域的挑战,防范安全风险,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境投资规制法建设提供中国方案。

    杜宇教授致辞指出,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如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向度研究解决好国际投资规制领域的问题,亟待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学者们提供深入、系统、有力的智力支持。要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解决问题的新对策、新办法,发挥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在法治人才培养上多下功夫。要把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实践内容,转化为法治课堂上的生动素材,努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

    陈旭东厅长致辞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一、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需求,更需强化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合力。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方面一体推进,同时,也需要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出智出策。还要更好借用“外脑”,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二、打造一流涉外法律服务矩阵,释放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资源潜力。充分发挥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优势,持续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国际品牌。不断加强三地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汇聚大湾区法治建设强大合力。三、涵养涉外法治人才“蓄水池”,突出“专精特新”培养特色。从高校到实务部门,均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既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要急用先行、强化实训,突出“专精特新”特色,加快培养一批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能即时上场、精通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二、峰会导语

    圆桌论坛主席、法学院教授朱淑娣主持开幕式,并作峰会导言,围绕国际性、经济性、法律性、公法性、行政性等五个维度,阐释了国际经济行政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逻辑关联。其一,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国际性维度。高水平对外开放立足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国际经济行政法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提供了国际制度供给,国内国际市场与资源联动又促进了国内外法律交融,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其二,国际经济行政法经济性维度。立足市场经济、健全法治经济 共建国际经济法治规则,环环相扣,整体联动,国际经济行政法为经济端高水平对就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强大的经济规制和经济促进功能。新兴经贸领域又进一步拓展了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规制范围。交叉性、综合性和动态性的新经济、新质生产力又给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发展带来全新的挑战与机遇。其三,国际经济行政法法律性维度。高水平对外开放内在地包含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国际经济行政法为制度型开放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度型开放又进一步促进国际经济行政法规则体系完善与制度健全。其四,国际经济行政法公法性维度。国际经济行政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行政关系,包括涉外经济行政规制关系和国际层面的经济规制/协调关系。鉴上,国际经济行政法系属国际经济公法范畴。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发展跨境经贸关系,需要深度国际交流和国际协调,高水品对外开放,需要境内经济规制和跨境经济规制协调,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公法属性,与其高度契合。其五,国际经济行政法的行政性维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合理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管辖权的关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行政主体在涉外行政法治中、依法平衡国际经济合作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正确处理涉外行政授权与涉外行政控权的关系。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勇博士做峰会导言:朱教授及其率领的研究团队,二十年来深耕“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学术成果积点成线、积线成面、积面成体,在某种意义上不仅创建了一门国际经济行政法学,还不断开拓研究了相关分支、持续推进国际经济行政学研究,构建“国际经济行政法学”学术高地与理论体系。按照国际法国内化与国内法国际化相交融的主线,朱教授同其团体成员较为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了,国际贸易及其救济制度,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经济行政法分支领域。数十年前,我国处于国际法单向国内化(比如为了满足加入WTO的条件而大规模的立法与修法)时期。当前在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导 “一带一路”经济建设的新时代,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国内法国际法化的法治建设运动。这场中国主导的涉外法治建设运动,事关数十亿人的福祉,需要众多“国际经济行政法”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同心勠力、协手共进。期待前述国际经济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在新时代新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交融进程中,能发挥其应有理论价值,能助力我国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三、开幕式主旨报告

    开幕式主旨报告以“时空交汇——全球化时代的经济立法与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省察”为论题,由圆桌论坛副主席、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忠法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潘伟杰教授以“论全球化对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意义”为题作报告:面对由全球化推动的世界历史进程,当代中国立法制度将着力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包容全球化所必然带来的多样化的社会结构发展的前提下落实社会正义的法理共识?如何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多样化社会融合在一起,无疑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水平。如果说改革后有效的现代国家的法理要素的革新是围绕资源配置方式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而展开的,那么全面深化改革后有生命力的现代国家的法理要素的重塑则是在这个基础上围绕国家建设的目标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而展开。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上延续有效的现代国家成长所激发出来的现代性的要素,同时将社会活力、社会合作与多样化的社会结构融合在一起。二是如何适应全球化冲击下维护主权国家的法理价值?21世纪的全球化浪潮既隐藏着陷阱,又包含着通途;既解构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又在刺激国家能力的提升;既在释放公共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普遍性,又在强化现代主权国家建构的特殊性。在全球化进程日益拓展的过程中,当代中国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只能在开放中寻求进步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敏锐地把握人类社会一切法律制度,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为人类所积累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法学知识资源。三是如何适应全球化所催生的社会自主性成长下丰富现代性的国家建构?市场的逻辑蕴藏着国家成长和社会发展的理由。市场制度化和现代国家的成长紧密结合在一起以实现社会持续繁荣。社会主义制度的逻辑是推进现代性的国家建构的前提,反过来说,推进现代性的国家建构是基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中国投资规制法”为题作报告:《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推动形成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促进+外资保护”的新型管理体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并为外商投资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结合对《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结果,我国现行外商投资制度依然存在问题。具体而言,如负面清单背景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的潜在冲突,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之间的衔接问题,政策透明度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以及《反外国制裁法》要求与《外商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之间的潜在冲突问题等等。再如实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不够严格,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有关的政策文件缺乏官方解读,缺乏统一的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等等。为解决《外商投资法》实施过程中理论目标与现实效果存在脱节的问题,需要全面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解决准入但不准营的问题。同时,需要加强对政府规定措施的合规监察,对违法行政主体进行处罚。此外,还应继续加强政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充分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诉求,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与谈:潘教授在报告中提出了三个“要”,即:1.要促使国家立法制度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协调适应。应注意世界当代阶段性,特别是人的社会性尊重和释放;2.              要提升全球化过程中涉外经济安全规范的建构能力以及制度革新能力,积极回应和发挥全球化带来的国际规则体系正向功能。应关注多样化的社会结构,克减各类破坏性使命和放大建设性使命,在民族国家与现代性国家建构中体现马克思的现代社会批判观。3.要克服“自我设限”,增强中国特色立法制度的主动适应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应秉持经典意义上的“回应性法”的思路。结合论坛主旨从五个方面提出浅见谨供参考:1.认识本质。全球化的核心要义是全球市场一体化,这是全球化的“市场”本质。高水平开放应当是真正双向互联互通的,也要求市场主体多元化和行为法定化。全球化的市场本质呼唤市场要素的法治化。2.巧避风险。也即理性规避“负全球化”风险。当今,逃避全球化、反对全球化、逆向全球化等“负全球化”风险,对各国法律制度带来巨大挑战,给我国和国际社会带来巨大风险,须正面应对、理性规避。3.主动应对。要以大国远谋和中国智慧,透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制度的革新完善,主动出手化解美国的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对我国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挑战。“制裁法国企业阿尔斯通案”“制裁中国华为公司案”等案件表明:美国司法部标榜反对腐败、国家安全、国际治理,以双标执法、选择重罚、行政和解为抓手,实质是政商勾连、巧立名目、滥用手段、破坏市场、抢掠财富。在美国总统换届背景下,我国须未雨绸缪准备应对未来更多更大的霸凌制裁风险。4.善用资源。在与全球化相伴的区域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立法体系和实施机制复杂化特点,换个角度看也可是某种优势。特别是我国特殊的地方立法、自治立法、开发区立法、特区立法等,可作为立法上的“千手观音”,可利用它们应对全球化伴随区域化带来的挑战,利用特殊的本土资源保障开展经贸斗争。5.刚柔并济。应当注重国际经贸规则丰富多样化的特点,更积极参与和促成国际贸易中各类软法的制定、形成和运用,学会以柔克刚、软法硬法兼用,更有力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市场韧性和国家安全。这本身就是国际经济贸易民主和公正的要求,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题中应有之义。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力与谈:孔教授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外资撤出中国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宏观层面,我国市场比较优势的弱化、百年变局之下地缘政治的冲击、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因素叠加或是外资撤离的宏观因素,微观层面,外商反映的融资服务体系不完善、创新要素供给不足、存在隐性不公平、减税免费等方面都与外商预期存在差距。对此,孔教授分析了制度层面及法律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非常具有启发。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除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加大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力度之外,还应注重我国整体法治环境的完善。自贸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倡议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改革开放的前沿上海,分别通过司法保障意见及地方立法,不断优化外商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点评:两位主旨报告人契合本次论坛主题,分别从宏观和中观的角度分享了“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中的深刻洞见。潘伟杰教授的“论全球化对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意义”从宏阔的历史维度、全球化进程中法治发展规律、国际规则体系对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嬗变诉求及全球结构下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锐变依据等方面,引经据典地就对外开放领域的“科学立法”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和诠释,就中国式现代化下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投资法治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建议。孔庆江教授“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中国投资规制法”从部分外资退出中国市场这一现象入手对我国当下中国投资规制法进行了全方位检视,他从立法层面到实施层面指出“以制度型开放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之外商投资法的目标在现实中并未完全实现,故在具体实施措施、负面清单和加强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有很大完善的空间,以真正有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两位主报告人的精彩分享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和思考。莫于川教授和陈力教授就两位主报告人的分享分别从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中国特色”角度及国际商事仲裁方面与“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之间的关系做了与谈,给与会者带来了新的视角,深化了本论坛的主题。

    四、专题研讨报告

    专题研讨以“道器兼修——高水平开放下的投资规制与涉外行政法治”为论题,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张圣翠主持。

    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制研究院执行院长季立刚教授作题为“‘双碳’背景下我国绿色证券市场ESG责任投资原则构建论”的报告:ESG责任投资原则以现代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及经济负外部性理论为基石,促使投资价值评估从以利润回报指标为核心向融合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多维价值与多维指标体系转化,并以信息披露、量化评估、投资策略指引等为主要实施路径。在国际、区域、国别层面,虽 ESG责任投资拥有不同模式、不同特点,但其遵循共同的理念和原则,其标准体系及治理框架亦日渐成熟。我国绿色证券市场 ESG责任投资原则的实施较晚,但其关注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等价值取向已被广泛认同。结合域外实践进程,并基于我国绿色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应将ESG责任投资理念与原则更深地融入绿色证券市场建设中,通过努力培育绿色证券市场投资主体,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完善上市公司 ESG治理,构建完善的绿色证券市场 ESG责任投资原则、制度,从而释放我国绿色证券市场发展的巨大新活力。

    新加坡亚太国际仲裁院主席马占军作题为“仲裁机构视角下中国国际仲裁法治之完善”的报告:1994年颁布的中国仲裁法保留了诸如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以及不承认临时仲裁等规定,导致当事人尤其是国际仲裁当事人对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留有疑虑。中国仲裁未来修改的方向是国际化,即尽量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建议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仲裁机构的管理,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路径,可考虑在新加坡等仲裁高地设立具有中国影响因素的国际仲裁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郑雅方教授作题为“论我国涉外行政法的理论架构”的报告: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局势之下,我们正处于全球化发展调整期、世界权力结构转移期和科学革命发展孕育期这三个长周期的叠加期,矛盾深刻、形式复杂。涉外行政法所涉及的领域包含国内管理对象的涉外性以及跨国行政合作,需要处理与国际行政法、与全球行政法以及与我国行政法的关系。涉外行政法的理论基点方面,一是涉外行政法以国家治理为逻辑起点,二是涉外行政法还原了行政法的政治制度化功能,三是涉外行政法是以认同为基础的建构型行政法。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艳作题为“ESG国际供应链合规与风险应对”的报告:当前全球经济和贸易的不确定性导致各国面临供应链重塑及合规的挑战。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各国纷纷颁布供应链安全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意在提升自身供应链的安全性、循环性和可持续性。以欧盟的《电池和废电池条例》以及《禁止销售强迫劳动产品条例》为例,建议中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强迫劳动的监管措施,明确约定发生特定情形时双方的责任分配;重视欧盟客户提出的合规和审计要求,谨慎签署相关承诺,同时注意数据出境的合规风险;要建立识别、评估及解决与强迫劳动有关风险的流程及合规体系;固化、简化和优化出口欧盟市场的供应链,必要情况下建立单独的欧盟供应链。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陆军作题为“国际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探析”的报告:目前国际上有关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标准包括仲裁地标准、仲裁程序法标准、仲裁实体法标准和仲裁员国籍标准等。我国现行《仲裁法》虽然包含了“仲裁机构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而被认为采纳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但实务中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个案批复方式来认定。近年以来,相关司法及立法部门已逐步意识到此规定缺失,逐步以最高院通知和会议纪要、《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修订等逐步明确向仲裁地标准这一国际主流认定标准靠拢。

    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志刚教授点评:国际经济行政法高水平论坛涉及两个近年来我关注的问题:其一,部门法的划分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部门法的概念,不涉及部门法的划分问题。我国部门法的概念及其划分是从前苏联引进过来的。我国法律体系包括七大部门,分别是: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及相关法、社会法等。依据前述标准及部门法的类型,行政法、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二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不同。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行政法似乎是从跨学科的视角研究相关法律现象的,其本身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之间,这是否属于一些学者所说的领域法,有待进一步考证;其二,国际法的性质定位。近年来,学界一直在推动设立国际法一级学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未成功。但是,国际法确实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的特点,在当下我国强化涉外法治研究的背景下,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关注国际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国际经济行政法是从更大的、国际的视角研究和关注经济行政法领域相关问题的一门学问。

    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徐吉平点评:全球化时代,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稳步提升,走出去只是第一步,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站得牢、稳得住,单靠产品质量的硬实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进行支撑。一方面,国际供应链的每个环节中都会涉及纷繁复杂的各国国内法,中国出口企业在决定走出去之前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新《仲裁法》即将出台的背景下,我国仲裁法与国际主流标准和规则的兼容值得期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置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承认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仲裁为涉外仲裁,势必大大减少我国当事人的各种运营成本和支出。

    主持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张圣翠点评:季立刚教授的报告非常契合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仅拓展了我们对这一领域的新认识,而且对大家研究其他领域的问题也有很好的启示作用;马占军教授以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负责人的双重经历指出了我国涉外仲裁法制的诸多弊端,对我国该类法制的科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郑雅方教授对我国涉外行政法的理论架构的宣讲令人印象深刻,相信其内容会对该领域的理论者和实践者具有良好的正面影响;张艳和侯陆军两位律师界大咖的发言内容很具操作性和警醒的价值性等,同样非常难得;最后刘志刚教授和徐吉平主任所作的点评很有针对性、精当性和幽默性等不可多得的亮点。

    五、征文颁奖致辞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班天可颁奖致辞:本次峰会共收到投稿100余篇,投稿人有境内境外各高校在读的学生和青年学者,也有人民法院等实务单位的专家。组委会根据来稿的情况,本着鼓励青年学人的原则,特别是鼓励有潜力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科研,评审委员会共评出获奖论文30篇,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6名,优秀奖18名。恭喜获奖学友,感谢大家对本次征文活动的支持和帮助,感谢评审专家的付出。

    六、闭幕式主旨报告

    闭幕式主旨报告以“双向开放——国际投资仲裁与中国国际争议解决模式的国际贡献”为主题。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顾维遐以“新一轮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争议解决机制的建构”为核心内容作主旨报告:中国新一轮的涉外法治建设需要重视国际仲裁和其他系列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其一国际商事仲裁,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是服务国家涉外法治工作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环节;中国争议解决市场进一步开放,表现为市场主体的市场化(法定机构改革,理事会项下的治理模式);仲裁市场的开放,外国仲裁机构的入驻(香港、新加坡、ICC、韩国、WIPO),可仲裁事项的市场化。仲裁机构里的管理者、秘书、仲裁律师、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程度提升,顶层设计下的行政、司法、立法对仲裁事业的支持。其二国际投资仲裁,中国领先的商事仲裁机构,如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和北京仲裁委员会(BAC),已更新其仲裁规则以接受投资者-国家争端。对于涉及中国的IIAs,中国投资者可以在适用UNCITRAL规则或临时仲裁时,将基于条约和合同的索赔提交给SCIA或CIETAC。这些发展将争端解决从ICSID和其他西方机构转向中国的争议解决平台,从而挑战它们在争议解决市场的垄断地位。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更加重视投资条约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细致化、体系化。中国政府、律师事务所和投资者都强调要“更好地运用”国际投资协议和国际投资仲裁,以加强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并扩大国际仲裁的准入。其三中国国际争议解决模式的对外输出,1、涉外法治建设和中国软实力的不断输出,2、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3、国际仲裁机构的输出(第一站在香港),4、国际调解院落地香港。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法规处处长钱瑾致辞:2024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在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始终坚持紧扣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用足用好立法授权、发挥好立法溢出效应,陆续推动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今年我们局承担3部立法的起草任务,既有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能级,也有从跨境金融视角更好服务“企业走出去”、离岸金融领域小切口的立法尝试。

    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会长徐永前致辞:202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要加强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打造更多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制造”品牌。法律合规人责无旁贷要引领新一轮制度型开放,推动“规则对标、规制协同、管理提升、标准引领”。为加快这一进程,需将中国标准升级国际标准,进而标准引领“铺路”规制协同,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彻底改变新一轮全球化参与者的商业模式、投融资模式和治理模式。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薛国财致辞:国际仲裁已成为解决商务、航运和贸易纠纷的舞台。中国完善仲裁法程序,与国际接轨,急需培养了解商业模式+懂法律规则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注重商业法律思维的训练,从源头系统学习国际合同法、证据法、仲裁法。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世刚教授致辞: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不断提升行业影响力,逐步形成学术品牌,至今已经举办了4次峰会,对解决国际经济行政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峰会是一次理论实践交融结合的学术盛会。从主旨报告,到两个分论题,与会的近20位专家学者围绕“高水平对外开放下的投资规制法”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研讨,取得了扎实的成效。既有理论研究阐释的高度与深度,又有关照现实的洞察度和敏锐度,开出了法学人“知行合一、道器兼修”的学术追求。相信这次峰会的研究成果,将会被推广到法律实践中。这次峰会,新朋老友齐聚一堂,增进了沟通联络。不管是前辈师长,还是青年才俊,大家相互认识,“交流互鉴、多元并进”,氛围融洽。也十分期待和欢迎各界朋友、各位校友在美丽的江湾校区再次相聚。

    本次峰会由浦江法治论坛、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全球化法律问题研究所、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复旦大学北京校友会、复旦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共同协办,并得到了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复旦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同济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仲裁法研究团队、上海政法学院丝绸之路律师学院、上海法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并由安杰世泽国际经济行政法研究基金项目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赞助。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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