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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法实施11年首迎大修 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 2020年01月07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

    征求意见稿显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仍为八个章节,但条款数量由现行的五十七条增加至六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罚款限额最高提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体现了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于任何滥用垄断优势,剥夺、限制、排斥竞争,特别是打压、封杀中小竞争者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态度。通过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从而打消超级大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底气,有利于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显著变化是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刘俊海表示,近年来,部分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现行《反垄断法》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考虑现行《反垄断法》针对传统产业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外,还增加考虑了互联网企业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因素。同时,该条款用一个“等”字,采取开门列举的方式,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

    此外,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条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

    刘俊海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为政府部门划了“红线”。我国的反垄断任务一方面是反对商业垄断,另一方面是反对行政垄断,例如近年来存在有关部门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情况。此项修改体现了我国政府部门“刀刃”向内、自我加压、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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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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