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力泰董事长文开福信披违规、短线交易 被证监会罚款53万元
- 2020年04月13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对时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合力泰董事长文开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对时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合力泰董事长文开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截至2018年10月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陈某雄账户组”)等13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024.90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 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个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733,179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5,218,000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2,128,094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8,887,502股。
2. 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015,300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19,774,708股。
3. 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文开福短线交易“合力泰”
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11,024.90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合力泰相关工作人员、李某伟、郑某炜、庞某等相关人员以及“陈某雄账户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一、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文开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文开福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文开福处以53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开福)
〔2020〕12号
当事人:文开福,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时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合力泰董事长,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
文开福是合力泰截至2018年10月前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陈某雄账户组”)等13个证券账户交易“合力泰”。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11,024.90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万股。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时任实际控制人,在利用“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 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个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733,179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5,218,000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12,128,094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28,887,502股。
2. 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3,015,300股,实际持股数量应为619,774,708股。
3. 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文开福短线交易“合力泰”
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开福使用“陈某雄账户组”买入“合力泰”11,024.90万股,卖出“合力泰”6,487.37万股,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和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情况。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合力泰相关工作人员、李某伟、郑某炜、庞某等相关人员以及“陈某雄账户组”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关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文开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文开福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文开福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文开福处以5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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