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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警钟及时敲响 中国互联网巨头能否“不忘初心”?
    • 2020年12月25日来源:大众生活网

    提要:“加强反垄断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人民日报的评论题目鲜明。

    “加强反垄断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人民日报的评论题目鲜明。

    人民日报评论指出,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平台经济发展,更不是反对互联网创新,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举措,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反垄断并不仅在中国市场监管中出现。近百年来,反垄断也一直是美国商业界的热词,几乎一路伴随美国现代科技发展史。近期民主党刚刚执政,新一轮反垄断议题再一次落在了谷歌、FaceBook、微软等巨头身上。

    在美国,目前这些大企业的非公平定价、捆绑销售、业务排斥等是市场争议的焦点。美国非营利组织美国行动论坛(AAF)的科技及创新政策总监Jennifer Huddleston也认为,竞争是自由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应该仍然坚守“消费者利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忽视科技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

    纵观美国反垄断历史,反垄断从来不是反对大企业,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反垄断”三个字的真正积极指向都值得讨论。

    看懂反垄断三大要点

    今年年初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

    多年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经济学家周其仁教授曾在一份报告中详细解释过“垄断”的成因、类型、影响和危害,他指出,“所有垄断的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而反垄断的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

    2020年11月29日在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第十八届中国改革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指出,反垄断法的目标是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2009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之初,张穹亦曾撰文详解反垄断的含义。从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看,反垄断法反对的垄断行为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反对垄断协议,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控制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有两种:一是横向垄断协议,简言之,就是同一行业或者领域中两个或者多个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二是纵向垄断协议,简言之,就是供货商与经销商,包括生产商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显而易见,反对垄断协议反对的是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同样有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二是经营者具有控制价格等交易条件或者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能力。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三个标准:一是市场结构标准,二是市场行为标准,三是市场结果标准。

    但在执法实践中,很难用单一的标准来衡量企业是否处于一般竞争的状态,还是市场支配地位。近年来各国都采用综合标准来判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多种因素,包括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对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从市场结构、支配行为乃至市场结果综合考虑,在美国也经历了从市场结构到支配行为再到市场结果的标准变化,争议至今犹存。例如,上述美国非营利组织美国行动论坛专家的观点从消费者利益出发,是典型的“市场结果标准”导向。

    比如,在美国,占据超过80%的市场份额并不违法,微软在桌面操作系统和文字办公市场,谷歌在互联网搜索市场,英特尔在相关 CPU市场,Adobe在数字图像处理市场,都有着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并且长期保持盈利。

    控制经营者集中,指的是经营者合成一个主体,或者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从而使他们能够在竞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虽然可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但在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又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参照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做法,《反垄断法》设计了事先强制申报制度,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阅文、丰巢的三张罚单主要是依据这一法律。

    但此前处罚并非是对“集中”结果的处罚,主要在于警示企业在投资并购中需按规定申报,程序合法合规。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士在后续接受媒体采访强调,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无论是被调查的经营者、目标公司还是有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都应当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违法实施集中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反的是限制竞争、技术压制

    近年来,美国不断加大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力度,调查重点指向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从美国反垄断历程整体看来,民主党执政时期,反垄断案频发,民主党强调鼓励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繁荣、鼓励小企业发展。

    从史上最著名的AT&T拆分案看,美国反垄断有一个鲜明特点是,反的是对技术垄断限制竞争,大企业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压制了其他新技术发展。多年来对IBM、微软、英特尔的指控也殊途同归。

    1877 年,贝尔创建了贝尔电话公司,即 AT&T公司的前身。 AT&T 全称为美国电报和电话公司 。在历史上,通信行业晶体管专利属于AT&T压箱底级别的核心资产,1948年5月初贝尔实验室就将晶体管确定为机密技术。在这些电话技术的专利保护下,AT&T发展一帆风顺,但也民怨载道,因为其垄断了电话行业导致通话费居高不下。压力下,1956年,贝尔实验室正式对外开放晶体管专利授权,美国公司可免费获得。

    1982 年,因为 AT&T 的庞大,美国司法部打赢了长达 8 年的针对 AT&T 的反垄断官司。1984 年,根据联邦反垄断法的要求, AT&T 的市话业务被分出去,根据地区划分成七个小的贝尔公司。但拆分后的AT&T再也没有迎来辉煌时期,也错过了互联网通信的大潮。

    很明显,AT&T在历史上垄断了电话通信技术,并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且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控制通话费。还有分析认为AT&T对其他通信技术的发展构成打击性压制,阻碍了技术创新。

    但另一方面,在1984年拆分AT&T之后,美国再没发生通过对大企业的拆分来抑制垄断的行为,这一拆分案的是非对错至今还有巨大争论。

    同样持续多年的IBM反垄断案中,IBM被诟病独揽研制、生产和销售的大权,创办的分公司或其他企业绝对保持百分之百的投资,以排除外人的干预。但后来IBM宣布把新产品的硬件和软件技术标准完全公开,市场上出现大批IBM/PC兼容机,IBM也改变了软硬件生态闭环的做法,CPU采购自英特尔,操作系统由微软编写,同时开放软硬件技术标准。

    作为反垄断案最频繁出现的美国,从这些知名案例可以看出,反垄断案中,是否对技术垄断、是否影响了其他新技术的创新一直都是最重要的标准。

    立的是竞争、创新

    人民日报近期的评论称,加强反垄断监管,还将有效推动创新、促进共治,我国是公认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更需要通过反垄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健全数字规则,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打下坚实基础。

    互联网不同于电信业,在技术方面垄断不易,也不易限制竞争。在中国,无论是阿里、京东、拼多多的电商之争,还是腾讯、字节、百度的流量广告之争、短视频之争,中国互联网经济在最近十年可谓发展最快的国民经济领域,并在场景、应用等终端领域进行了各种模式创新。

    但从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结果标准出发,涉及终端消费产品定价、上下游产业经营者准入等平台企业需要加强自我约束,也需要更多的监管引导。

    张穹在上述论坛上表示,包容审慎就是对新业态的出现尽量秉持包容的态度,鼓励创新,千万不能够一上来就管死;另一方面包容审慎不是迁就,更不能放任不管,必须守住底线,有度有效的监管。

    正如人民日报在评论中指出,“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相信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能够消除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平台经济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有观点认为,一系列反垄断相关监管是对互联网企业“敲山震虎”。社会各界更希望看到这些巨头们,善用平台和资本,引领互联网经济发展创新,引领科技创新,反哺实体经济,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对于这些巨头而言,近期的政策与其说是反垄断威慑,不如说是用心良苦的引导。

    互联网经济可以向着更良性的竞争发展,可以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引领者。

    从互联网到实体经济的路其实非常近。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应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拉动更多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今年疫情期间,支付宝、微信上的健康码、通行码为我国抗疫做出了重要成绩,这样的技术优势应进一步发挥,这样有社会价值的应用创新可以多一些、再多一些。

    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处于信息科技产业,与5G通信、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产业息息相关,场景创新的发展应该直接拉动新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应加大新兴技术的投入。大企业更应肩负产业领军、创新引领的责任,这同样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所需。

    走正路,不会错。希望那些买菜的互联网巨头们能够真的“不忘初心”:服务用户、引领创新、创造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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