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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顺丰速运违法遭罚 车辆排气烟度值超过规定限值
    • 2020年09月03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近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丰速运”)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其违法事实为北京顺丰速运车型依维柯,车牌号京E99335的车辆,经执法人员现场采用林格曼烟度法测量,该车辆排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为林格曼黑度2级,超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规定的林格曼黑度1级限值。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环车当罚柴字[2020]97号。

    北京顺丰速运违反了《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该条规定如下: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安全检测合格标志。第二款: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第三款: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北京顺丰速运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并听取了北京顺丰速运的陈述申辩,依据《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决定给予其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公开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柴油车林格曼黑度超标直观表现为冒黑烟,如果柴油车柴油燃烧不充分,就会导致尾气含有很多的微小颗粒物,这些颗粒物所含的有机物质,还可能跟大气中的其他污染物形成二次污染,对人体的呼吸系统、循环系统,都有很大的危害。机动车尾气排放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油车所排放的颗粒物更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高致癌物质,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而柴油车所排放的颗粒物更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北京顺丰速运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股票代码:002352)旗下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2000万元。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是顺丰控股二级子公司,顺丰控股持股其100%。

    官网显示,1993年,顺丰诞生于广东顺德。2016年12月12日,取得证监会批文获准登陆A股市场。2017年2月24日,正式更名为顺丰控股。为快递物流综合服务商。

    截至9月2日收盘,顺丰控股报83.98元,总市值为3826.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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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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