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中珠控股股东遭责令改正 欠上市公司5亿元食言未还
- 2020年08月21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0号)显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作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中珠)的控股股东,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0号)显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作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中珠)的控股股东,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形。
2016年以来,*ST中珠向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前*ST中珠与相关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中珠集团及其关联方对*ST中珠欠款,初始本金为9.89亿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由上述原因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欠款剩余5.07亿元尚未偿还。
2019年8月,经过*ST中珠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珠集团将该还款计划变更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亿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部分,若2019年年底前资产处置或资金回笼进展顺利,将提前清偿完毕。截至目前,中珠集团仍未按照以上还款计划履行承诺。
中珠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根据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珠集团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中珠集团应在改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记者查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珠集团持有*ST中珠4.75亿股,持股比例为23.83%。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的控股股东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形。2016年以来,中珠医疗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前中珠医疗与相关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你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中珠医疗欠款,初始本金为98,943.7万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由上述原因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欠款剩余50,737.45万元尚未偿还。
2019年8月,经过中珠医疗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公司将该还款计划变更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亿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部分,若2019年年底前资产处置或资金回笼进展顺利,将提前清偿完毕。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以上还款计划履行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根据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在改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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