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普医疗独立董事甘亮收监管函 配偶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 2021年03月18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显示,甘亮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其配偶于2021年2月10日买入乐普医疗股票5.12万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万元(1711104元),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万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万元(818432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4号)显示,甘亮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的董事,其配偶于2021年2月10日买入乐普医疗股票5.12万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万元(1711104元),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万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万元(818432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深交所板公司管理部判定,甘亮作为乐普医疗董事,未督促其配偶合规交易,违反了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甘亮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记者查询发现,乐普医疗成立于1999年6月11日,注册资本18.05亿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洛阳船舶材料研究所)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4亿股,持股比例13.52%。
甘亮自2020年1月22日至今任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23年1月21日。公司年报显示,甘亮,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鼎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成长基金高级合伙人;现任西藏君度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博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济宁市海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乐普医疗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因独立董事甘亮配偶项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向甘亮及其配偶项女士核实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项女士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5.12万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万元;因误操作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万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万元,项女士本次交易亏损3.71万元(37120元)。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甘亮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34号
甘亮:
你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的董事,你的配偶于2021年2月10日买入乐普医疗股票51,200股,成交价33.42元,成交金额1,711,104元,于2021年2月23日卖出25,600股,成交价31.97元,成交金额818,432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乐普医疗董事,未督促你的配偶合规交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股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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