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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虚构服务原价等违法行为 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被罚款7.5万元
    • 2022年02月16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在“新氧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在“新氧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截自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显示,2021年5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新氧-安心购”网站(网址:https//y.soyoung.com/)的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发布医疗宣传项目,其中含有“德琳美容外科院长朱某硕士强生蓝钻鱼骨指定合作医生面部双心提拉术中国区域临床指定医生”的字样,及医生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批准,2021年6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 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在“新氧平台”网站的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店铺发布3个医疗宣传项目。同时,上述3个医疗广告中均含有医生朱某的照片及相关介绍。

    另查,2021年5月28日上述广告经当事人及“新氧平台”网站(实际经营者: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上传发布,但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批,广告发布费用为20000元。

    又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4日开始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医疗宣传项目,但实际从未有过按标示划线原价价格成交的交易记录。该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因此,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医生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及利用医生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标示原价但实际无原价交易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经营者提供服务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行政处罚7.5万元。

    天眼查搜索显示,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31日,注册实缴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建。

    德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百分百持有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份,而自然人方瑞敏系最终受益人,其持股比例达43.47%。李志海持有30%,路易持有26.53%。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至今,遭到多次行政处罚,共计金额48.5万元。

    2021年3月17日,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被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3月19日,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2019年11月14日,上海德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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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齐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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