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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董制度改革落地十要点:原则上最多任职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八种情形禁止担任
    • 2023年08月05日来源:澎湃新闻

    提要: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职责及履职方式;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正式落地。

    8月4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后的《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职责及履职方式;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已于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采纳了哪些建议,对独董的任免和履职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办法》在总则中,首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定位。《办法》明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职责定位方面,《办法》指出,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同时,《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要点二:八类人员不得担任独董

    《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八种情形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是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是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办法》强调,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要点三:原则上最多担任3家境内上市公司独董

    《办法》要求,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六大基本条件: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是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是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是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点四:建立提名回避机制和资格认定制度,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在选任方面,《办法》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办法》表示,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任期方面,《办法》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同时,《办法》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此外,在解聘方面,《办法》提出,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

    《办法》进一步指出,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要点五:需认真履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四大职责

    履职方面,《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的四方面职责:一是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是对相关条款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是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办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可行使的六方面特别职权:一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是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是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要点六: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日常履职方面,《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同时,《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其中,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四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应当由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办法》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要点七:上市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

    履职保障方面,一方面,《办法》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另一方面,《办法》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独立董事履职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予以配合,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此外,《办法》表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要点八:明确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设置一年过渡期

    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处理处罚措施,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独董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明确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可以结合其履职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点,综合独立董事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等因素认定。

    此外,《办法》明确了独立董事行政处罚的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审议或者签署文件前借助专门职业帮助仍不能发现问题,上市公司等刻意隐瞒且独立董事无法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证监会表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与《独董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要点九:未采纳将独立董事兼职家数适当放宽等意见

    证监会表示,2023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6条。其中,主要采纳了三方面意见。

    一是关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范围方面,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范围。经研究,已相应修改条文。相关意见已采纳。

    二是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事项的监督方面,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如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进行监督。经研究,设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非强制性要求,为避免独立董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的监督职责落空,《办法》明确未设置上述两个专门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关职责。相关意见已采纳。

    三是关于董事会延期的披露要求方面,有意见提出,建议删去征求意见稿关于董事会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应当披露的要求。经研究,通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方触发信息披露义务,延期召开董事会并非法定信息披露事项,取消上述披露要求更符合实际情况。相关意见已采纳。

    此外,证监会也披露了未予采纳的三方面意见。

    首先,有意见提出,建议限制大股东提名权,如规定控股股东、前十大股东或者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不得参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经研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限制大股东参与提名、表决缺乏上位法依据,相关意见未采纳。

    其次,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将独立董事兼职家数从五家降为三家过严,建议适当放宽;也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收紧至两家。经研究,从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投入公司事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原因;不少独立董事提出,如果独立董事兼职家数超过三家,将难以保证在每家上市公司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22年底,近八成独立董事兼职家数在三家及以下。相关意见未采纳。

    再次,有意见提出,建议将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由不少于十五日缩短为不少于十日,或者删除该要求。经研究,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含参加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已达到十五日以上。相关意见未采纳。

    要点十:三大交易所悉数表态

    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落地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纷纷进行表态。

    上交所表示,近日,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7件自律监管规则。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精神,衔接中国证监会《办法》相关要求,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是修订完善配套业务规则。二是做好独董资格审查准备。三是帮助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群体准确掌握改革要求。四是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上交所进一步指出,“下一步,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强化日常监管,做好服务支持,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深交所表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加快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促进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以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

    “深交所修订配套自律监管规则:一是明晰独立董事的作用和定位;二是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制度;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四是调整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和履职要求;五是强化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深交所表示。

    北交所表示,配套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就此次改革相关事项主要予以落实了四方面: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和作用;二是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三是强化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四是强化资格审查安排。

    “下一步,北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专项培训等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持续加强独立董事管理,保障此次改革平稳落地,助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北交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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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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