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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 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 2024年06月15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提要: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6月14日,为进一步调整沪港通、深港通(合称“沪深港通”)ETF范围,持续优化完善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统称《实施办法》)及相关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2023年3月3日发布的相应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自2022年7月4日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交易运行平稳有序,交易规模持续增长,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为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沪深交易所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主要是调整了沪股通、深股通、港股通ETF范围。

    一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入要求。沪股通、深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调入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

    港股通方面,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5亿元;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二是调整沪深港通ETF有关规模和权重占比的调出情形。沪股通、深股通方面,ETF调出规模由低于人民币10亿元调整为低于人民币4亿元;调出比例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

    港股通方面,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5亿元;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证券中,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

    三是涉及条款序号调整及废止条款修订。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修订施行后,沪股通、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沪股通、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沪股通、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施行后,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一是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二是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但不得主动买入。三是沪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股票的、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创业板股票的,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实施办法》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沪股通、深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实施办法》涉及沪股通、深股通ETF作为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上交所、深交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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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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