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9月20日公布了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将55个品种纳入此次集采范围,将于10月21日在上海开标。本次集采方案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遵循了“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
此次集采更加尊重临床用药选择,更好照顾患者对品牌的关切。具体来看,此次集采将以往的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报量,调整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具体品牌报量,把自身认可的品牌、预计用的量报上来,如果中选可以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目的是让医疗机构的需求与中选结果更好匹配,临床使用过渡更加平顺。
此次集采新增对企业质量管控能力的要求,投标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有2年以上同类型制剂生产经验,投标药品应当通过上市前的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防范因企业缺乏生产经验而产生的质量风险。
拟中选规则作为此次集采重点调整之处,在多个方面呈现出显著变化。为避免单纯以最低报价为参考,此次集采明确了锚点价格,为有效申报入围企业“单位可比价”平均值的50%、最低“单位可比价”二者取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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