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必须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万家以上、1000至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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