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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华控股:股东辽宁正国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
    • 2021年03月04日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提要:申华控股3月4日晚公告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日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管理人对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辽宁正国的重整申请,并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担任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申华控股3月4日晚公告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3日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管理人对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辽宁正国的重整申请,并对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担任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晨集团管理人作为已受理的重整企业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主体。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1家被申请人系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重整。华晨集团作为12家关联企业的核心控制企业,其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12家企业的实质合并重整具有管辖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华晨集团等12家关联企业在流动资金、货币资产、固定资产等主要经营性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难以区分,银行账户管理缺乏独立性,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区分,可以认定华晨集团等12家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同时,上述12家关联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相同,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受控制企业支配,相互担保情况严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兼职,人员使用、人事任免及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可以认定12家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故华晨集团等12家关联企业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上述12家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造成了区分各关联企业间财产的成本过高,分别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同时,12家关联企业整体上具备破产原因,实质合并重整将使全体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公平受偿,提高重整效率,从实质上保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申华控股表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4.4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目前,华晨集团正处于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此外,截至目前,辽宁正国直接持有公司1.97亿股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均未冻结。辽宁正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重整方案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辽宁正国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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